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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将全面开放 探采合一增强市场活力

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自然资源部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未来,我国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将全面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内外资均可从事油气勘采

在业内看来,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油气勘查开采市场的全面开放。根据《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事实上,早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也已取消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介绍,自201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

“这两年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我国重视能源安全的思路有所转变,一方面国内勘探开发力度加大,一方面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增加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加民营企业、外企的参与程度,来扩大整个资源的发现能力。”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刘毅军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开放的开发利用方式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能源的供应及安全。”

市场开放以后,会有一批能源行业或非能源行业民营、外资企业进入油气勘采市场。“这个领域是有一定专门性的,资金投入大,风险也比较大。不过由于资源相对富余一些,这一市场回报率也比较高。”刘毅军说。

探采合一增强市场活力

为了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在开放油气勘探开采市场的同时,《意见》还规定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具体来讲,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五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刘毅军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原本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分开办理的,通常探矿权获得以后可优先获得采矿权,但这不是必然的。探采合一后勘探和开发可以更好地结合起来。

刘毅军介绍,事实上,原来常规油气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离模式比较严格,有些非常规的油气资源则是滚动式开发,已经是探采一体的模式了。而现在这些领域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其实已经都不是那么严格了。“这次改革更符合当前的发展需要,投资主体能够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一体化更好地做前期投入的可预期性、可获得性,积极性会得到很大提高。”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意见》还对油气等资源储量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等问题。

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介绍,此次改革,取消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同时,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以往政府也提出要鼓励油气产业上游市场化,但是因为法律法规相关问题,难以很好地实行,所以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些事项取消的话,对投资主体比较顺畅地进入市场是有好处的。”

关键词: 油气勘查 开采市场 民企外资